在各村实行村级事务决策听证制度
作者:佚名    文章来源:本站原创    点击数:    更新时间:2008-3-27
为保证村级事务决策的民主化、规范化,切实维护当事人、利害关系人和公众的合法权益,经镇党委、镇人民政府同意,决定在各村实行村级事务决策听证制度,凡村委会在本村实施的项目和涉及群众性、社会性、公益性的重大工作,在作出决策前,要组织部分村民召开听证会,听取村民意见。
    附:  五里界镇村级事务决策听证试行办法
    村级事务决策听证试行办法
一、听证的主要内容
    1、救灾救济款物发放;
    2、宅基地使用;
    3、土地征用补偿及分配;
    4、农村机动地和“四荒地”发包;
    5、村内“一事一议”筹资筹劳;
    6、集体企业改制,集体举债,集体资产处置:
    7、村公益事业的经费筹集;
    8、低保对象确定;
    9、其他需要听证的事项。
二、听证的提出
对涉及本村公共利益的事项或其他需要听证的事项,村委会可以主动提出召开听证会,征求村民意见。
当事人、利害关系人认为需要听证的,应当提前向村委会提出听证申请。村委会应当在接到申请后7日内决定是否组织听证。
三、参加听证的人员
参加听证的人员应当是本村内具有较好的政治、文化素质,能发表建设性和代表性意见、建议的村民。具体人员由村委会确定,人数应是单数。举行听证会应允许村民旁听。
四、听证会的组织
听证会的组织工作由村委会负责,设主持人、书记员各1名。
听证会主持人由村委会主任担任或由村委会指定。书记员由村委会确定,主要负责会议记录。
五、听证公告
主动举行听证的,村委会应当在举行听证7日前将举行听证的时间、地点、事项在村务公开栏公告。
应当事人、利害关系人申请举行听证的,村委会应当在举行听证7日前将举行听证的时间、地点、主持人、参加听证人员通知申请人、利害关系人。
六、听证回避
听证主持人、听证参加人员与听证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,应主动申请回避。申请人、利害关系人认为听证主持人、参加听证人员与听证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,有权申请回避。听证主持人、听证参加人员是否回避,由村委会决定。
七、听证会纪律
1、听证参加入未经听证主持人允许不得发言、提问;
2、当事人、利害关系人未经听证主持人允许不得提前退席,否则视为放弃听证权利;
3、旁听人要保持肃静,不得发言、提问和议论,对违反者,听证主持人有权责令其退席。
八、听证主持人的职责
1、决定举行听证的时间、地点和方式;
2、决定听证的中止或者终结;
3、将有关通知按时送达当事人、利害关系人和听证
  参加人;
4、就听证事项询问听证参加人;
5、要求当事人、利害关系人和听证参加人提供或者补充证据;
6、维持听证秩序,对违反听证纪律的行为予以制止;
7、对听证笔录进行审阅,并提出听证意见。
九、听证会程序
1、书记员宣布听证会场纪律和听证会场有关注意事项。听证主持人介绍参加听证人员和书记员,询问核实听证参加人的身份,宣布听证开始;
2、当事人、利害关系人就听证事项提出维护其合法权益的事实、理山和依据,或者听证参加人对听证事项发表意见;
3、有关各方进行质证和辩论:
4、听取当事人、利害关系人最后陈述;
5、听证笔录交当事人、利害关系人、听证参加人审核无误或者补正后签字或者盖章。无正当理由拒绝签字或者盖章的,书记员应记明情况。当事人、利害关系人拒绝在听证笔录签字或盖章的,听证主持人宣布当事人、利害关系人此行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。
6、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。
十、听证结果
听证结束后,听证主持人应向村委会书面提出听证意见。村委会依据听证笔录和听证主持人的意见作出决定。